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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总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提出,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监督的实施管理方式,政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上级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等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安全或防汛安全;(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水利工程开工前,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承诺书,《办法》公布时已经开工目前在建的水利工程应当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书。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此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台账。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台账的统一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给予信用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