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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14/2020-0404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0-07-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7-05 有效期: 永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191118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聘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以真实身份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开工备案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民工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省水利厅根据职责对各地水利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台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无分包企业时总承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否则应承担拖欠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

第七条农民工进场作业前,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施工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八条农民工实名制信息主要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档案、农民工月考勤情况登记表、农民工月发放工资情况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由施工企业建立。

农民工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住址、联系方式、工种、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出场时间、劳动合同以及施工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的相关资料等。

农民工月考勤情况登记表包括农民工姓名、工种、出勤情况、完成工作情况、个人签名等信息。

农民工月发放工资情况册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放数额、个人签名等信息。

对于短期临时用工的情况,也应建立必要的信息,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每月收集受委托银行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相关回执,作为附件存入农民工月发放工资情况册。

第十一条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应汇总工程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人员。

总承包企业自农民工进场作业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承包项目全部农民工基本信息档案报送至工程实施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报备,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应做好所承包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关信息(农民工基本信息档案、月考勤情况登记表、月发放工资情况册)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工程实施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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