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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水事纠纷调处难的成因及对策
  • 2017-03-2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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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谈依法治水主题活动”

试析水事纠纷调处难的成因及对策

邵东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佘群山

水事纠纷已成为当前山丘区最难调处的纠纷之一,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笔者结合近十年来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现就水事纠纷调处谈几点肤浅看法。

一、水事纠纷的特点

水事纠纷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多”。牵涉的人员多和涉及的法律多,如邵东县2001年发生的杨桥清水和佘田桥五里牌,为争夺河坝权属的纠纷案,介入的有2个村近3000人,同时水事纠纷形成后,除涉及水法律法规外,还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广”。水事纠纷的形成,它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形成纠纷后,社会各个阶层和层面的人都将自觉和不自觉介入,增加很多不稳定因素。如邵东县双凤乡凤形村因取水引发的水事纠纷,直接涉及到的只有200人,但双方托关系、找门路。最后连在外从政、经商、办厂的各色各样的人都卷入了这场纠纷中,增加纠纷的调处难度。

(三)“杂”。由于人员多、牵涉面广,人的心思相当复杂慎密,有些是直接纠纷当事人为利益争夺的,有些是隔岸观火的,有些是看风使舵的,有些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难度相当大,稍不注意将失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邵东县廉桥镇廉丰村为争夺几羊山水源,介入的是本村14组和612组,人员1000人,但双方都有幕后人策划指挥,导致协议签了又反,反了又签,矛盾曾一度滑向失控的边缘。

(四)“难”。水事纠纷由于积陈时间久,一旦形成,调处难度大,需要时间久,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开支大。同时有些法律法规条文难适应。如邵东县双凤乡凤形村5组,共用岩水灌溉农田,后随着体制的改变5组一个组变成两个组,2009年因放水和饮用水,形成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持续了近两年才解决。

二、水事纠纷形成的原因

山丘区的水事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是:

(一)落后与进步的原因造成的。如黑田铺乡龙政村与黄陂桥乡福兴村原来共用一口水井吃水,过去两村村民喝水都是肩挑、手提,相互见面很融洽。后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要利用该水井安装自来水,结束肩挑手提的用水模式,另一方不同意,纠纷由此形成。

(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改变的原因造成的。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去以灌区、乡、村、组集体为单元的放、用水模式被打破,变为以户为单元的个体模式,导致放用水矛盾逐渐增多。

(三)利益驱动的原因造成的。如邵东县廉桥镇廉丰村几羊山水源点属高山上的泉水,丰水期水量多、水质好、无污染。即可灌溉农田,也可用于人饮,导致双方将亲情、友情都抛在脑后,你争我夺。

(四)传统观念的原因造成的。有些是为了争面子、争祖业,有些是受传统的风水迷信,所谓破坏水系将导致家族或家庭衰败等原因造成的。如邵东县简家陇乡某村某组,一户堂屋门口小溪有一股清澈的泉水,常年流经他屋前,这水长年没有利用,另一村民想利用这闲水,用来灌溉旱土和饮用就私自开渠,将水引进他家宅院,双方导致了矛盾,一方认为这水是他家屋前的“风水宝地”,长年流经他家“人丁兴旺”,一方认为水资源属国家资源,这水这地又不是你家的你又没利用,浪费可惜等理由。

(五)特殊干旱的原因造成的。如有些年份,因降水少、水库、山塘、河坝、泉井蓄水少,水源枯竭,导致纠纷多。如2007年邵东夏、秋、冬三季连旱,水库、山塘比常年蓄水少三分之一,同样水事纠纷矛盾也多,经常爆发局部性放、用水纠纷。

三、水事纠纷的分类

目前,山丘区主要有水源权属纠纷;水量分配纠纷;取、用、放水纠纷;引水、分水的纠纷;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纠纷;改变水源历史属性的纠纷等6类。目前最难处理的是水源权属纠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纠纷最难调处。

四、水事纠纷的危害

水事纠纷形成后,如不引起高度重视,进行调解处理,极易形成灾难性后果,主要危害有:

(一)极易引起群死群伤的惨剧。大的水事纠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如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制止纠纷的蔓延,极易形成次生灾害,发生械斗、厮打,造成群死群伤。

(二)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水事纠纷需要做耐心细致、润物无声的工作。要摆正龙头、抓住线头、控制源头,及时了解形成纠纷的原因,对形成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分开,单独调解。思想上稍有疏忽,麻痹大意,将造成群体性上访。

(三)极易影响水利队伍的形象。水事纠纷的调解,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公开、公平、公正,不能有丝毫的偏差,毫厘闪失,讲话要注意时间、人物、地点、场合分寸,言谈、举止要得体,纠纷形成后,有些偏执、偏激的人混杂其中,稍不注意,极易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极易影响自身和水利队伍形象。

五、调处水事纠纷的对策

水事纠纷的调处,必须要做到“坚持一个中心,突出二个重点,落实三个到位,提升四种能力,把握五个原则。”

(一)坚持一个中心。

一定要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这个中心不动摇,一切围绕这个中心布置、开展开作。

(二)突出二个重点。

一是突出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

二是突出避免人员财产进一步受损。围绕这两个重点在研究工作时,人员到岗到位速度要快,要始终围绕“快、实”两字做文章。

(三)落实三个到位。

一是领导力量要到位。根据水事纠纷的大小,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级别,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所在地的行政首长负总责,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良好格局。

二是部门配合要到位。水事纠纷调处涉及水利、公安、国土、法院、检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拧成一股绳,在调处时要统一定调、定案、定性。绝不能相互卸责、推诿、踢皮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保障措施要到位。水事纠纷,必须要建立预警、预案防范机制,要划分纠纷级别,按纠纷级别大小,确定调处人员层次级别。同时各级财政要落实调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

(四)提升四种能力。

做为调处水事纠纷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和指挥者,我认为必要要具备四种能力。

一是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能力。水事纠纷牵涉法律条文多、面广,因此做为调处水事纠纷的人员,必须通晓水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熟悉当地的民俗民风,了解当地的民情、民况,做到有的放失。

二是要具有较强的书写表达能力。水事纠纷一旦形成,调处人员要做到五个第一,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了解、第一时间疏理、第一时间汇报、第一时间制止。众多的第一必须具备良好的书写表达能力,才能将纠纷在第一时间控制住不蔓延。

三是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水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全方位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纠纷,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积绽了很久,因此做为调处纠纷的人员,要有较强的分析预测问题走势、趋向的能力,才能做到有的放失,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事纠纷一旦形成,双方情绪激动,大有一触即发的态势,对于调处人员必须首先要避免纠纷升级,要首先了解纠纷双方领头人思想,要及时将他们分开疏导,进行调解。

(五)把握“五个原则”。

水事纠纷的调处,必须要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尊重法律的原则。水事纠纷形成后,调处人员必须始终坚持《水法》第56条、57条、58条和75条的规定。在未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水的现状,避免矛盾升级,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一是接受调解,二是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有些水事纠纷积绽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成因极其复杂。在调处时一时很难查清、查透,做为调处人员要始终相信一条“新难立、古难移、神仙下凡问土地”的篾言,必须尊重历史,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寻求调解的着力点、支撑点。如果不尊重历史,标新立异,去调解,将造成新的矛盾纠纷点。

三是尊重现实的原则。有些水事纠纷在未形成之前,双方都有潜意识的规则,形成纠纷后,必须是有一方打破了游戏规则,才导致纠纷的形成。因此做为调解人员,必须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寻求调解的突破口,谋求共同点。

四是尊重属地的原则。水事纠纷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层层负责,最好不要越级调解,上级配合下级去调解,因为最基层的组织最能了解水事纠纷的起因,最熟悉当地的民俗民风。

    五是尊重民俗民风的原则。水事纠纷调处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要尊重当地民俗民风,如果不尊重民俗民风,有些纠纷将陷入调解的死角盲区,形成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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