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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11-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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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罚字〔2016〕03号

绥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景佳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

你公司擅自在巫水河两河新区绿洲大桥至非物质文化长廊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工建设防洪景观工程,未取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也未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涉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16年9月20日经邵阳市水利局批准立案,并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你公司自2015年4月在巫水河新区绿洲大桥至非物质文化长廊河段开工建设防洪景观工程,擅自对原初步设计作了重大变更,且变更后未取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也未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涉水手续;你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了两段防洪挡土墙,占用总面积为416m2。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现场照片、勘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绥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绥宁县巫水河廉政建设文化长廊景观设计》一份、《关于绥宁县城巫水两岸路网建设及土地整治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关于邵阳市绥宁县县城河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一份、《关于核准绥宁县廉政建设文化长廊景观工程、滨江路道路工程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一份、《绥宁县两河新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绿洲大桥至非物质文化长廊防洪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勘验资料一份、施工现场照片一组共6张。

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规模、动工时间、地点、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动工建设防洪景观工程,未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涉水审批的事实。

2016年9月22日邵阳市水利局送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邵水责停字〔2016〕第03号)。证明水行政主管部门曾经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16年11月1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6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16〕03号)。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依法完善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涉水审批手续,由绥宁县水务局监督实施;

3、对你公司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取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也未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涉水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工建设防洪景观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依法完善该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涉水审批手续,由绥宁县水务局监督实施;

3、对你公司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在建设银行邵阳西湖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为43001580065058258258)。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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