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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水罚决〔2019〕1号)
  • 2019-09-03 22:07
  •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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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加勇

地      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687420465J

 

经我局调查查明,你公司承建的洞口县洪茂集中供水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材料无序堆放,临时用电不规范、临边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搭建不规范、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你公司进行整改后,仍然未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相关文书、询问笔录等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邵阳市水利局2019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对彭范君、付鑫和曾志交的询问笔录。

2、邵阳市水利局4月4日下达的《关于洞口县洪茂水厂工程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函》(邵水函〔2019〕12号)。

3、邵阳市水利局4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对谢双石、王维、周开华和齐兴进的询问笔录,项目部《安全教育登记表》复印件。

4、你公司4月10日上报的《关于落实施工现场整改措施的情况汇报》(中水建〔2019〕20号)文件。

5、你公司代表欧洪珂的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项目部4月23日上报的整改资料复印件。

7、项目部5月28日上报的整改彩色图片。

8、邵阳市水利局5月28日对王维、林睦军的询问笔录。

9、项目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工资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1、2019年6月21日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本机关。

2、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名: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80065058258258开户行:建设银行邵阳西湖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水罚决〔201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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