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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农林水)局,大圳、六都寨灌区管理局: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规定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29日
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
实行担保制度的规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附属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第六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的保证人应当是经过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工程担保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材,具备对工程项目担保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担保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滚动进行,当一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一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索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被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在28日内对索赔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四)索赔方可持担保人出具的保函原件或担保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的索赔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担保的保证人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 在违约索赔过程中,由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签约双方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发生争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申请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由于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