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但我省饮用水水源在水质保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草案将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护作为条例规范的核心内容,对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拟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上述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游泳、垂钓。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草案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拟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草案还要求市、县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7日以上生活用水。具备条件的,应当确定饮用水双水源。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不足或者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原饮用水水源地经原确定部门同意后退出或者经水质改造后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审议声音】
王仁祥委员: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是当前水源保护的薄弱环节,建议条例增加相应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建设,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逐渐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二是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主体责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农村饮用水监测等方面作出更为具体、明确规定,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杨梅芳委员:建议对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损毁饮用水水量保障管网等设施设备和擅自引水、截水、排水影响饮用水正常供水等行为,增加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李小平委员: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建议条例要强化应急处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和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风险预警防控协调机制,加强应急处理队伍和制度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对及时、防治有力、处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