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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文件名称: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索引号: 4305000014/2024-05409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湖南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24-11-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1-06 有效期: 长期

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助推水利高质量发展,《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制定出台。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制定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力举措,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部门

本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省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

特点与内容

1.扩展《裁量权基准》条文。与我厅2010年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比,新版基准结合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水行政处罚的实际,基础上相应调整了一些条文,由原来的90条增加至现在的136条,增加了46个条文。

2.优化《裁量权基准》体例。《裁量权基准》参照刑法体例,将基准内容具体分为一般规定(相当于总则)和实施细则(相当于分则)。在执法依据外,增加了处罚依据,让裁量依据更精细。同时,以处罚的调整方法和对象为标准,将《裁量权基准》分为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招投标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移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十大类别。

3.增设《裁量权基准》档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规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情节等,在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较重违法行为情形、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处罚档次基础上,在部分条款中增设了轻微违法情形档次。同时,对非法采砂、危害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违法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档次设定了顶格处罚裁量。

(二)《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

1.关于《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总则)。《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明确了涉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并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日期等予以规定。对水行政处罚中裁量权基准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进行“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指导职责予以明确。

2.关于《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分则)。《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分为河道(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招投标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移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十大类别。第一部分“河道(湖)管理”共计18条,其中,涉及“侵占河道(湖)”5条,“影响行洪安全”6条,“非法采砂”6条,其他类1条。第二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共计11条,其中,涉及“影响水工程安全”7条,“影响水工程运行”4条。第三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共计40条,其中,涉及“建设单位违法行为”11条,“施工单位违法行为”5条,“勘察、设计等单位违法行为”17条,“监理单位违法行为”6条,其他类1条。第四部分“水利招投标管理”共计10条,其中,涉及“招标人违法行为”5条,“投标人违法行为”3条,“中标后违法行为”2条。第五部分“水资源管理”共计20条,其中,涉及“违反取水许可规定”5条,“违反取水管理规定”10条,“违反地下水取水相关规定”3条,其他类2条。第六部分“防汛抗旱管理”共计3条。第七部分“水土保持管理”共计8条,其中,涉及“重点区域违法行为”3条,“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相关违法行为”2条,其他类3条。第八部分“水文管理”共计4条。第九部分“移民管理”共计3条。第十部分“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共计19条,其中,涉及“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3条,“未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1条,“违反较大、重大危险安全管理规定”2条,其他类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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